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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案件。判決被告某化工填料公司限期內履行變更登記手續,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原告劉某為股東的變更登記并將原告劉某列入公司章程。
被告某化工填料公司于2007年1月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為張某。2014年6月12日,原告與張某、黎某簽訂一份股東協議書并加蓋了被告公章,協議書對三人出資情況、權利義務、職責分工等進行了約定,原告劉某依據協議書履行了出資義務。被告向原告發放了股東出資證明,載明內容與股東協議書約定的出資情況相同。2014年7月11日被告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但未對原告及黎某的信息進行登記。原、被告均認可原告向被告履行了42萬元的出資義務,但備案的公司章程中卻未將原告劉某列為股東。為此,劉某訴至法院。
安源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張某、黎某簽訂的股東協議書是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僅有三人的簽名也加蓋了被告印章,其內容真實、形式合法,同時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應為有效協議。原告根據協議約定履行了相應的出資義務且獲得了被告公司出具的出資證明,并以股東身份實際參與了被告公司經營管理,事實上具有股東資格并享受了對應的權利。同時,將股東列入股東名冊、辦理公司股東變更登記屬于公司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公司章程中則必須包含股東名稱及持股比例。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安源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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